浙江省老年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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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7号

 

  《浙江省老年教育条例》已于2026年9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浙江省老年教育条例

(2026年9月22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教育服务

  第四章 数字赋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老年人享有终身教育服务,促进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提升综合素养、参与社会发展等需求而组织实施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和老年电视大学,以及按照省有关规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老年学校、老年学堂等承担公共服务的老年教育机构。

  第三条 老年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资源整合、普惠共享、优质高效、多元赋能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完善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老年教育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老年教育工作,负责老年学校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设立老年学堂。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老年教育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老年教育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日常工作由其确定的部门承担。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开展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与老年教育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网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体育、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老干部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老年教育机构实施管理。

  第七条 本省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老年教育工作的协作,促进老年教育信息互通、资源互补,提升区域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开展老年教育宣传,为老年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老年人口比例和分布以及老年教育资源等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均衡便捷、就近可及、线上线下融合的老年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获得教育服务提供保障。

  乡镇(街道)、村(社区)统筹推进老年学校、老年学堂嵌入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文化礼堂、社区邻里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复合设置,并保障用于老年教育的必要时长。

  第十条 省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电视大学等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创新教学模式、创建精品课程,建立师资库和数字化课程资源库,开展理论研究和师资培训,指导、帮助设区的市、县(市、区)老年教育机构提高办学质量。

  设区的市、县(市、区)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电视大学应当通过为老年学校、老年学堂提供师资、课程等方式,面向基层提供老年教育服务。

  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电视大学等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建立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引导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机构开展老年教育并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培养老年教育专业人才,开展面向社会的老年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与老年教育服务一体化发展。

  鼓励和引导在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场所开设老年学校、老年学堂或者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老年教育融入科学普及、法治宣传、卫生健康促进、全民阅读、全民健身等活动。

  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参与老年教育,开放共享场所、设施设备等资源,为老年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开放场地、共享资源、合作办学等方式,为老年教育活动提供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服务。

  鼓励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培训机构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老年教育。

第三章 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老年教育服务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针对城乡老年人不同的身心特点与学习需求,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畅通报名渠道、简化报名流程,采取措施保障老年人平等享有老年教育的权利。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学习兴趣和需求,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研究制定老年教育课程设置指引,指导开设养生保健、急救知识、心理健康、人文艺术、生活技能、人工智能、法治教育等课程,推动课程建设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开设地域文化特色课程,以及与研学、旅居、康养、智慧养老、运动健身等生活场景深度融合的课程。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教育机构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开设实用技能课程。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学有所用,积极参与基层治理、乡村振兴、助力银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和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培养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师资和管理队伍。

  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关教学能力。国家对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资格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退休教师,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及科技、医疗、体育、文艺、法律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任教,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时,采取课堂教学、研学实践、观摩体验、学习成果展示等方式,提供老年教育服务。

  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等开展合作,组织代际共学、文化传承、经验交流、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代际沟通与融合。

  第二十一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对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课时要求的学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成本、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老干部工作、民政等部门制定。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依法接受监督。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对坡道、电梯、公厕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参与教育活动提供无障碍服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安全需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教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建筑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研学实践、观摩体验等日常教学活动安全管理,保障老年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老年人参加教育活动应当对自身健康与行为安全负责,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教学活动安全管理,主动配合落实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措施。

第四章 数字赋能

  第二十四条 本省统筹建设线上老年教育学习平台。老干部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线上老年教育学习平台提供相关数字学习资源,并保障数据资源安全。

  老干部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老年学校、老年学堂以及其他老年教育机构接入线上老年教育学习平台,实现数字教育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老年教育领域的应用,依托线上老年教育学习平台开展老年教育智慧场景建设和全媒体课程开发,推出云上图书馆、云直播录播课堂、云展示等多样化智能教学活动,增强老年教育的体验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老年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智能设备操作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和素养,激发老年人线上学习积极性。

  线上老年教育学习平台应当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优化界面交互、字体设置、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无障碍功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机构经费按照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力量和老年人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的老年教育资金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对山区、海岛等加快发展地区老年教育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老干部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师资和老年教育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体系,提升老年教育师资队伍的教育水平和管理人员的服务管理能力。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老干部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师资库,建立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师资结对帮扶与交流机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老干部工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老年教育专兼职教师在职称评聘、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老年教育机构开展理论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术交流等工作,支持将老年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纳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励等范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支持老年教育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老年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志愿者注册、培训、激励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老干部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老年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定期开展检查和督导,及时受理、调查核实涉及老年教育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老年教育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讲授养生、保健、投资、收藏课程等名义推介、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二)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者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

  (三)泄露老年人个人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老年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人大